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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7月19日 星期一

男子外遇殺妻女 判兩死刑

男子張鶴齡為與外遇女友蘇玉真在一起,使用乙醚迷昏太太、兩個讀小六、小二的女兒,再開瓦斯製造三人是不小心中毒死亡的假象,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他手段殘酷、泯無人性,判他兩個死刑,蘇玉真則被判處十年徒刑、褫奪公權五年。


張鶴齡(四十三歲)婚後與太太生下兩個女兒,婚後十年卻與友人的太太蘇玉真發生外遇,蘇女想與丈夫離婚再跟張在一起,被張妻發現丈夫外遇後,還打電話告訴蘇玉真丈夫說她抓姦在床。

蘇玉真不滿張鶴齡未能儘速離婚與她在一起,曾與張討論殺害張妻,張提出要用乙醚迷昏太太後、再開瓦斯造成瓦斯中毒意外死亡假象的殺人計畫。

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凌晨,張鶴齡帶著乙醚回到太太與兩個女兒同住的社區,進屋前還打電話向蘇玉真表示已準備好要下手。他進屋用乙醚迷昏太太後,還幫她蓋好棉被,掩飾她曾驚醒、掙扎的跡證;張本來打算離開,看到大女兒正好起床上廁所,擔心事跡敗露,一不作二不休,又用乙醚悶昏兩個女兒。

張鶴齡離開現場前又關上屋內門窗、再打開廚房瓦斯爐的瓦斯,製造母女三人是因燒開水忘記關瓦斯而意外中毒死亡假象。張殺死妻女後,打電話告知蘇女,兩人並在電話中討論如何燒毀犯案的乙醚等證據;後因檢警在死者血液中檢驗出乙醚反應、加上臉上有遭悶縊外傷,才循線查出真相。

張鶴齡一開始否認犯案,後來承認與蘇玉真討論殺害妻女過程,他雖表示原本無意殺死女兒,但因擔心女兒看到他事跡暴露,才一併用乙醚迷昏女兒。

法院判決認定張鶴齡冷血殺害兩名幼女,造成妻、女三人死亡,在警方追查時還誤導辦案方向,手段殘忍,泯滅人性,罪無可赦,並依一罪一罰規定,對他殺死兩名未成年女兒的部分,各判處死刑,共兩個死刑,殺妻部分則判無期徒刑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
為抓姦:從台北殺到台南 婦報警捉劈腿夫

為抓姦:從台北殺到台南 婦報警捉劈腿夫

家住台北的李姓婦人,僱請徵信社人員跟監丈夫行蹤,一路從台北跟到台南、確認丈夫「偷情開房間」地點,昨天凌晨1時許,婦人與幾位家人一起到警局報案、表明要告丈夫與情婦妨害家庭。

昨晨2時許,李姓婦人(約30歲)與家人會同警方到南市東區1家知名大飯店「抓姦」。李婦敲門1分鐘後,房內的謝姓男子(27歲、李婦丈夫)與洪姓女子(25歲)隨即開門,2人衣著正常;警方查扣屋內的衛生紙、毛巾等物品帶回調查。

謝男說,洪女是前任女友,今年5月再聯絡,坦承有在房內與洪女親吻、擁抱,一起看電視,但未發生性關係;洪女辯稱不知道謝男已婚。

在三角戀情中不被需要的那個人

在三角戀情中不被需要的那個人~叫做第三者
這無謂先來後到的順序問題.
畢竟~2個人的感情沒有問題~又怎會有第三個人出現的空間
如果先來的都是對的(原配或是原女友)
那就不會有這麼多感情問題與煩惱了

因為我們是人~有感情~有思想~
所以我們會轉變~會成長
誰可以保證10年20年後2個人都還是一樣的想法與生活模式
所以~我們應該要做的是和另一半一起溝通與成長
才不會有2個人進度不一樣而產生嫌隙讓第3個人有進來的空間
如果是做為外遇第三者的你也不是說一定罪該萬死
而是要想清楚這段感情是否值得堅持
要為自己多想想~如果真的愛了那就是愛了~追求真愛永不嫌晚

當然以上說法是沒有法律介入的情形下...
如果是外遇的第三者~還是先緩緩吧~
等對方結束婚姻關係再開始
要談感情可以~但要懂得保護自己...不要被原配抓姦在床,不然被告事情就大條了..

有時候,你真的愛到了,就算當第三者也可以。
有些女孩子真的愛上了別人的老公。
真的愛的了一定會是離也離不開。
當第三者誰也不願意...只是真的愛上了又能怎麼辦呢?
有些女孩子不會考慮後果,一心只想跟自己愛的人在一起,不管後果如何。
我覺得這種心態是對的,只是他用錯方法愛了。
可是愛歸愛,也是要考慮後果喔^____^

盡全力的追求,但不要搞壞人家家庭啦~如果不是真的愛~只是一時的,那我希望你可以早早離開~不要到時候被告妨害家庭,自己也不愛那個男生了,豈不是『賠了夫人又折兵』!!